失信被执行人 |
贾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0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12342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9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风伟、被告贾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一曼街支行借款本金1157687.02元;二、被告马风伟、被告贾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一曼街支行借款利息48940.6元(利息截止至2019年6月27日);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加收30%的标准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三、如被告马风伟、被告贾慧到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马风伟抵押的位于道里区石头道街18号东方明珠6层7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一曼街支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马风伟、被告贾慧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