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金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5********76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825民初3072号 |
案号 |
(2021)豫0825执恢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县鑫思源肉制品厂借原告温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款25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14.355‰计算从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15日止,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12月21日利息按9.57‰计算),被告温县鑫思源肉制品厂于2019年8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之前所有利息;于2019年8月21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之前所有利息;于2019年9月21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之前所有利息;于2019年10月21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之前所有利息;于2019年11月21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之前所有利息;剩余借款本金1970000元及之前所有利息于2019年12月21日前还清。被告如未按上述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二、如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对被告王金芳所有的位于仓头村南、移民大道北,产权证号:豫(2018)温县不动产权第0004277号的工业厂房和土地(抵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如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对被告金丰芹所有的位于温县温泉镇祥云西七巷5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对被告金丰芹所有的车牌照号为豫hwy521的丰田卡罗拉轿车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如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对被告王金芳所有的位于温县华豫溪谷小区5幢03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王金芳、金丰芹、侯放、王金幔、焦作市金思源肉制品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7773元,减半收取13887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