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明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3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81民初3856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4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进松、刘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皋支行贷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45187.44元,此后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赵平、徐明翠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皋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被告程进松、刘丽、赵平、徐明翠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