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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卫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2********1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2民初507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22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小江归还借款本金168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516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8%分段计算至2020年12月19日为27648元;以本金134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高卫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26元,由被告刘坤、高卫民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62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刘坤、高卫民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62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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