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褚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6********5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3314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0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褚锋、泰州市东锦商贸有限公司、卢小丹、朱琪、余玄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荣借款483286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8220元,由原告负担320元,五被告负担790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400元和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本院退回13100元,五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79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