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灯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4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401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灯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车辆损失赔偿金18659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6-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其中75元由原告负担,30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鉴定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