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吉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6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2456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2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吉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贲国春代垫款32590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32590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王吉庆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贲国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2元,诉讼保全费2173元,合计8435元,由原告贲国春负担73元,由被告王吉庆负担8362元(原告贲国春同意代为垫付,由被告王吉庆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贲国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