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定市恒晖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2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381民初313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粤5381执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秋梅、陆繁立确认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借款本金335055.4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1日欠7632.52元,2020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正常利息按年利率5.39%计算,如政策调整,以调整为准);被告陈秋梅、陆繁立定于2020年12月底前归还10000元,于2021年6月底前将当月及此前尚欠借款本息还清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其余借款本息由被告陈秋梅、陆繁立于2021年7月起至2047年8月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以等额本金的方式在每月1日前分期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二、如果被告陈秋梅、陆繁立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正常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被告陈秋梅、陆繁立要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三、案件受理费3196元、保全费2270元(合共54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秋梅、陆繁立负担,由被告陈秋梅、陆繁立于2021年3月31日前迳行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并将款项转账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账号:2020002129200118041)。四、若被告陈秋梅、陆繁立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有权要求被告陈秋梅、陆繁立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一次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被告罗定市恒晖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取得罗定市工业大道三路68号恒晖翰林苑f幢2403房[产权证号:粤(2018)罗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794号]的正式抵押登记权证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炳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381082615243P |
登记机关 |
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罗定市工业大道三路68号1-2层10号商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