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丰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81********6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4民初2229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45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兴坤、刘丰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中山典当行有限公司偿还当金487303.29元及综合费1075.56元及违约金(按487303.29 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兴坤、刘丰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中山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诉讼担保费1258.61元;三、原告鹤山市中山典当行有限公司就被告刘丰丽所有的位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鹤起香泉十一街30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043号】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抵押物价值超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担保债权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鹤山市中山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92.81元、保全费3666.52元,诉讼费合共8759.33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原告鹤山市中山典当行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8759.33元),由被告王兴坤、刘丰丽负担诉讼费6826.23元,原告鹤山市中山典当行有限公司负担1933.10元。原告鹤山市中山典当行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6826.2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王兴坤、刘丰丽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6826.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