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襄垣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4********1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9民初1175号 |
案号 |
(2021)晋1029执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襄垣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保利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099,861.1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欠预付货款1099,861.11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20年11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襄垣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保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人民币934526.1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5.22元(原告上海保利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襄垣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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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为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423767141175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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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襄垣县候堡镇东回元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