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梅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02********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81民初63号 |
案号 |
(2021)赣0881执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重发、罗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9981.14元,合计119981.14元,并支付从2020年11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36%计算); 二、被告刘忠鹏、罗梅竹、陈焕光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忠鹏、罗梅竹、陈焕光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重发、罗艳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9.62元,减半收取1349.81元,保全费1119.92元,合计2469.73元,由被告胡重发、罗艳梅、刘忠鹏、罗梅竹、陈焕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