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正镶白旗泰安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51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8779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1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正镶白旗泰安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丰圆出口花炮厂货款398167.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98167.8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13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武金泉对正镶白旗泰安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73元,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9893元,由正镶白旗泰安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武金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武金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5295851744862 |
登记机关 |
正镶白旗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潘特嘎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