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7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59号 |
案号 |
(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薇、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周玉华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0.8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10日),合计70.8万元。由被告张薇、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前偿还借款40万元,2016年3月10日前偿还借款30.8万元;二、若被告张薇、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0日前未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还款额从2015年5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张薇、钟祥市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5-05-12 |
发布时间 |
2016-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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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881691767947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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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二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