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樊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6********00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6民初1046号 |
案号 |
(2021)湘1126执恢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由被告樊鹏飞一次性赔偿原告呼佳佳各项费用人民币9000元。(定于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被告樊鹏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