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文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02********0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403民初263号 |
案号 |
(2019)桂0403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梧州市隆海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百富洋新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80000元及利息214500元(之后的利息从2017年12月31日起以欠款额为基数按月息0.5%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罗文安对本判决第一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百富洋新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诉讼费77118元,公告费1140元,合计782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隆海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罗文安负担56145元,原告百富洋新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负担22113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如下:一、被告梧州市隆海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百富洋新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80000元及利息214500元(之后的利息从2017年12月31日起以欠款额为基数按月息0.5%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罗文安对本判决第一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百富洋新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诉讼费77118元,公告费1140元,合计782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隆海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罗文安负担56145元,原告百富洋新海能源(珠海)有限公司负担22113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403执5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48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