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腾众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5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3052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29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胜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 1790809.67元; 二、被告周胜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额1790809.6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担保费(自2019年9月13日计算至2019 年12月10 日止);三、被告周胜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从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以11065.5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被告全部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0516.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全部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73922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被告全部实际履行之日止);四、被告周胜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7802.21元、保全担保费19267.40元;五、被告高元彬、哈尔滨腾众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胜男负担,被告高元彬、哈尔滨腾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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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元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4585104584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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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3栋A1单元8层8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