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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飞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0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828刑初15号
案号
(2021)黑0828执6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汤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贺海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6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方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4年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刘飞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傅翠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被告人廖明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对被告人方何非法所得人民币47 46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刘飞群的非法所人民币5 3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傅翠娥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 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廖明培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 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七、对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贺海燕非法所得(即冻结周仙梅名下卡号6212261904004829174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87 412.42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由汤原县公安局负责上缴国库,对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资金1 855 292 38元(即冻结周仙梅名下卡号6213361118165772076农业银行卡内的存款人民币55 292.38元及孳息、理财人民币1 800 000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由汤原县公安局负责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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