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8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11民初471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恢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佘晓波借款本金2 170 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月9日的利息为369 533.33元,后续利息以本金2 17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1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 595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18 595元,由被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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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782862130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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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583号金地华园10栋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