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10********714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3民初41号 |
案号 |
(2021)黑1003执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牡丹江仕森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 152 413.48元以及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以1 152 413.48元为本金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黑龙江省宁安市瑞合林苑21号楼1单元107门市、106门市、109门市、110门市)价值范围内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牡丹江仕森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 600.00元,减半收取7 800.00元、保全费5 0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怀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00565195714F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恋恋山城小区30号楼000107、000207门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