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材运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261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403民初2005号 |
案号 |
(2020)黔0403执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材运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黎阳虹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997844.83元。二、被告贵州材运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黎阳虹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以9855496.38元为基数按此计算方式自2017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止;以3997844.83元为基数按此计算方式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贵州材运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黎阳虹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6760元,共计11760元。四、被告裴智强、李晓梅按其股份比例对被告贵州材运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贵州黎阳虹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裴智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2065775261U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贵阳东方金属材料交易中心内B-2-2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