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征干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061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5民初1008号 | 
| 案号 | (2021)桂0325执808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黎卫东、吴建华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利息247505.9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黎海林、侯秀玲、张征干、李春晖、赵思杰、杨竹筠、吴春生、王艳梅、蒋国元、孙桂花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25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