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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覃鵾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28********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224民初1085号
案号
(2021)桂1224执4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覃鵾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淞借款本金4.1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3.5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9月10日起、本金6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计764元,由被告覃鵾翔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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