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水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31********4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4民初22号 |
案号 |
(2017)赣0104执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祥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垫款人民币1195330元、逾期利息511220元,合计1706550元,后期利息(自2015年1月起至还清代垫款止,以1195330元为计息本金,按照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毛美平、熊水友对被告何祥勇上述全部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毛美平、熊水友履行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新余市同裕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韩水琴对被告何祥勇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59元,由被告何祥勇、韩水琴、毛美平、熊水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2-21 |
发布时间 |
2017-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