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恒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新2324民初485号 |
案号 |
(2019)新2324执1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疆恒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信伟业玛纳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友生、李超、戴启彬、张月莲偿还借款本金188529元;二、被告新疆恒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信伟业玛纳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友生、李超、戴启彬、张月莲支付逾期借款利息75412元(时间计算至2018年2月);三、被告新疆恒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信伟业玛纳斯分公司向原告李友生、李超、戴启彬、张月莲支付以188529元本金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3月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四、新疆恒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李友生、李超、戴启彬、张月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0元,减半收取5825元(原告已预交垫付),由原告李友生、李超、戴启彬、张月莲自行负担3866元,由被告新疆恒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信伟业玛纳斯分公司、新疆恒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59元,被告负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李友生、李超、戴启彬、张月莲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志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016934235665 |
登记机关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市政府西侧和谐国际广场E座20楼2003、201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