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同裕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1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2422号 |
案号 |
(2017)赣0502执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同裕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佰灵支付货款102394.65元、利息12287.35元,合计人民币114682元。二、驳回原告高佰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4元,由原告高佰灵承担244元,被告新余市同裕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1-23 |
发布时间 |
2017-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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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永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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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北湖星城6栋204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