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2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22民初1255号 |
案号 |
(2021)豫0422执1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荣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县兆富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18 000元;同时,以18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8月4日至该款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叶县兆富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魏荣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