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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626********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2民初14472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138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陶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永林归还借款本金141275元及利息(利息应以14127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并以合同成立时即2020年8月2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限,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所有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陶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永林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限被告陶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永林支付担保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周永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88元,合计4681元,由被告陶林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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