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26********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2民初14472号 |
案号 |
(2021)粤1972执13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陶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永林归还借款本金141275元及利息(利息应以14127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并以合同成立时即2020年8月2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限,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所有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陶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永林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限被告陶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永林支付担保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周永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88元,合计4681元,由被告陶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