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纵横鞋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3R0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4民初2741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4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山市纵横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速尔快递有限公司支付快递费52000元;二、驳回原告鹤山市速尔快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5.84元,由原告鹤山市速尔快递有限公司负担39.04元,被告鹤山市纵横鞋材有限公司负担1106.8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145.84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1106.80元在给付欠款时迳付给原告,无需法院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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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岳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4MA4UR83R0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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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鹤山市沙坪镇桥氹村委会村口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