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徽州区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403民初3107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恢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市通海君康洗煤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垫款9988309.76元,垫款罚息3287037.01元,合计13275346.77元;(之后罚息从2016年4月12日起,以实际垫款数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止。);二、被告淮南市通海君康洗煤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被告淮南市欧宇商贸有限公司、汤多军、李军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徽州区分公司以其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转盘128695.0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有权(第二顺序抵押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淮南市欧宇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徽州区分公司、汤多军、李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72元,由被告淮南市通海君康洗煤厂、淮南市欧宇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徽州区分公司、汤多军、李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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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004672625687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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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潜黄路1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