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梅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2********0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815号 |
案号 |
(2021)皖0802执恢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邓梅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立即偿还原告程桃红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4月12日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被告邓梅竹逾期不履行,被告金艳春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820元,由被告邓梅竹、金艳春共同负担(该款原告程桃红已预交,被告邓梅竹、金艳春在履行上述款项义务时将3820元一并给付原告程桃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