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晶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5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21刑初22号 |
案号 |
(2021)皖0521执1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周晶晶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预缴2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32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文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60(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32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曾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预缴3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胡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贺满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向楚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何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61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八、被告人苏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张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被告人王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姚玉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李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062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曾兰、胡亮、贺满宏、何配、苏俊、姚玉林、张武、王志强、李婷的退赔款共计33万元,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周晶晶、文杰、曾兰、胡亮、贺满宏、何配、苏俊、姚玉林、向楚峰、张武、王志强在其参与的诈骗犯罪数额内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