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天飞镒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0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1民初5641号 |
案号 |
(2019)津0111执3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天飞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546856.8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14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天飞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两次鉴定费共计102700元,原告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700元(此款被告天津天飞镒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原告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被告),被告天津天飞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000元(此款已收讫)。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阎学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30067535XL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广贤路东侧富兴隆盛广场20号楼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