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7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8458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324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一、二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43865.97元,利息70965.45元(已扣除被申请人一于2020年7月5日偿还利息50000元),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343865.97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79元,财产保全费2325.4元;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中心城区红星中路俊景花园h区b座商铺b08的执行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申请人一、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