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3367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3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学生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06年8月18日计算至2021年3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学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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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凤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83306195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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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杨家泊村三街17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