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徽州区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403民初2783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恢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市民本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承兑汇票垫付款9687938.17元,垫款罚息3434694.63元,合计为13122632.8元(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淮南市民本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被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徽州区分公司以其抵押的徽国用(2011)第495号土地使用权实现价值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判决主文一、二项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丁锦志在其质押担保范围内对判决主文一、二项承担清偿责任;五、被告李强、李军在保证范围内对判决主文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956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负担383元,由被告淮南市民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573元,被告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徽州区分公司、丁锦志、李强、李军在各自担保范围内对被告淮南市民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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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004672625687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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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潜黄路1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