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101********160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4民初9557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49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汇展弘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356452.74元;二、被告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汇展弘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7月26日)321668.8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纪立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13735064160U |
登记机关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世家星城二期51幢4单元404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