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23********8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113民初2183号 |
案号 |
(2021)黔0113执4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与被告彭永红、被告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二、被告彭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支付截止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的欠付租赁费 1082965.62 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按前述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租金或使用费至租赁物返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彭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钢管 486.8083 吨、扣件 21499 套、顶托5172 根、快拆架 19902.2 米、套管 4082 根,工字钢 1674 米、50cm 套管 484 根、卸料平台 6 个,若不能返还上述租赁物,则按照前述合同约定的赔偿价格予以赔偿;四、被告彭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支付违约金 216593 元;五、被告彭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支付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保全保险费用8000 元;六、被告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彭永红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楚雄建筑材料服务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4513 元(已减半),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彭永红、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8662 元,由原告负担851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付兴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3000989508207 |
登记机关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大道梦乐城1号楼20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