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9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铜民初字第0288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恢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士清借款3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种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第一笔借款: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2月10日计算至2012年4月2日,以11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4月3日计算至2012年4月20日,以120万为本金从2012年4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第二笔借款:以100万为本金,从2012年4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第三笔借款以100万为本金,从2012年5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被告马凤明、被告任建6军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2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00元,由被告徐建峰、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被告马凤明、被告任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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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凤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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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睢宁县梁集镇景湖工业园天虹大道东侧台中路南侧耀特公司院内(东部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