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廉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2********06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08民初3341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137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廉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小雨租赁费305115.61元及利息(利息以305115.61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陈廉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小雨租赁物钢管5296.6米、扣件10257个、跳板30块、油托262根、卡扣10000个、快紧拉丝300套、步步紧200个,如不能返还,按照执行时市场价格赔偿原告损失;三、驳回原告朱小雨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4元,由原告朱小雨负担1362元,被告陈廉洁负担36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