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自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6********4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421刑初18号 |
案号 |
(2021)闽0421执9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张自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一年零十四天,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