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锐泰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0********68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552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鲁国强与被告廊坊锐泰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4月1日解除。二、被告廊坊锐泰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鲁国强工资69486.62元。如被告廊坊锐泰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鲁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多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81MA07K96801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扬芬港镇张家堡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