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0********973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6民初2695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60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京永致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58518.66元,截至2020年9月27日的利息360762.58元,2020年9月28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9358518.6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郭绍增、朱锦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绍增、朱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永致商务信息服务-6-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6727元减半收取7336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绍增、朱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仁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000126976973E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