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立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0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2052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立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欠款71144.62元及2019年3月22日-5-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每月500元计算);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对登记在被告黄立忠名下车牌号码为苏m322ah号野马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计78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可于本院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申请退还,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