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X18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1682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3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大连联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无锡华璞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81651.7元、违约金29万元、律师费损失24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8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81282元,由联辉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华璞公司垫付,其同意本院不再退还并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联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华璞公司支付812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春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MA0U88X18E |
登记机关 |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政府第二办公楼4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