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临夏市宝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甘0103民初3001号 |
案号 |
(2017)甘0103执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临夏市宝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兰州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货款4806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1472元,两项合计51210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16年8月26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驳回原告兰州宗申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21元,减半收取4610.5元,由被告临夏市宝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7-05-08 |
发布时间 |
2017-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敦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290159554564X4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临夏州临夏市滨河路名门大厦楼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