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883民初3220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3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房淑莉借款2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丁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