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9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2民初5877号 |
案号 |
(2019)苏1202执2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蔚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34098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409840元为基数,自从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9079元,由被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7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忠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682169778512H |
登记机关 |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莱阳市龙门西路25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