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银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6986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银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丰县协劦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9 34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313元;二、驳回原告宜丰县协劦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3元,由原告宜丰县协劦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45元,被告新余市银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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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789726385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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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开发区高新区内阳光大道以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