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民初246号 |
案号 |
(2019)豫01执2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薄向志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9年1月20日,此前利息共计6018378.36元,扣除九嘉公司已付利息448210元,应付利息5570168.36元;2019年1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二、被告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薄向志借款本金18030687.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19年1月20日,此前利息、违约金共计4376270.23元;2019年1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三、被告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薄向志借款本金42327822.2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9年1月20日,此前利息共计16476539.7元;2019年1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四、被告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薄向志借款本金517567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9年1月20日,此前利息共计662242.51元;2019年1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利息);五、被告李永刚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永刚承担本案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薄向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13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洛阳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永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永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81556928736J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滨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西韩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