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45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403民初663号 |
案号 |
(2020)黔0403执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路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借款本金1223536.13元。二、被告路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借款利息(以1223536.13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29日起,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确定的合同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平坝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永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142145057092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曹司小屯路东方小区D区 |






